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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2023修订版)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1日 17:11浏览次数: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2023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得起学,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保证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2〕1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的目标,统筹政府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学校事业收入等资金,坚持“应助尽助”,建立“奖、贷、助、补、免”等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通过经济资助、能力培养和精神关爱让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为有用之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财务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领导学校资助工作的开展,讨论和决策学生资助重大问题。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常设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贷、助、补、免”资助体系,负责全校学生资助解困工作。

    2.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相关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学生资助档案的建立。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困难学生档案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4.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资金发放。

    5.国家助学贷款审核及资金发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招士官国家资助审核及资金发放。

    6.校内外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及资金发放,社会资助评审、发放及管理。

    7.临时困难补助审核及资金发放,学费减免及新生“绿色通道”办理。

    8.受资助学生参与公益活动组织,为学生成长发展提供能力锻炼、精神关爱。

    9.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交流、绩效考评和督查,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10.学生资助相关系统的维护、信息报送及学生资助理论研究、人员培训。

    11.其他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负责落实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班级(专业年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一般由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和10%普通学生代表组成)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专业年级)资助的评议和推荐工作。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专业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资助项目

    第七条按照国家资助政策体系要求,我校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服义务兵役及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校内学生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社会捐资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由上级机构拨款到我校的资助项目:

    1.国家奖学金。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设立国家奖学金。我校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奖者每人每年奖励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奖者每人每年奖

    3.国家助学金。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设立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我校国家助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得国家助学金者平均每生资助标准为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200-44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3档。

    4.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开发银行设立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6.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二、从学校的事业收入中提取4%—6%作为校内资助项目:

    1.校内学生助学金。为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学校设立学生助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

    200-1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4档。

    2.勤工助学。依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 落实〈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19]18号)的要求,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校

    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生每月480元;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2元。每年年底评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用于表彰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优异的模范典型,对获奖者颁发“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及500元奖励金。

    3.寒暑假特困生家庭走访。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特困学生的资助工作,了解特困学生家庭的真实情况,每年寒暑假组织辅导员老师走访特困学生家庭,学校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发放慰问金。

    4.残疾学生补助。为了帮助残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减轻家庭经济的负担,学校每年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发放补助。

    5.孤儿学杂费资助。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杂费的孤儿等学生,资助一年或三年学习期间的学杂费。

    6.孤儿学生专升本、读研究生资助。为了保障考上本科院校和研究生的孤儿学生能正常地学习和生活,学校每年按照18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资助。

    7.学生住院医疗补助。为减轻因病住院学生的家庭经济负担,对因病住院期间报销费用在7000元以上的学生予以补助,学校每年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发放补助。同时,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学生(如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给予患病学生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

    8.重点关爱学生重修(多修)学分费用减免。为体现学校对孤残学生、特困学生、藏族学生、维吾尔族学生、服义务兵役学生、体育特长生等重点学生群体的关爱,以教务处提交的应届毕业生重修(多修)学分名单为准,由应届重点关爱毕业生本人提

    出申请,各二级学院申报,学生工作部(处)核定,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9.临时困难补助。对因学生遭遇突发事件或重大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而进行临时性补助。由学生本人申请,各二级学院申报,学生工作部(处)核定,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10.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我校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措施予以资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如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需要另增新的资助项目,将由校长办公会审核决定。

    第四章资助经费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经费和学校校内经费。学校按照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提取4%—6%作为学校校内资助经费,用于勤工助学、校内学生助学金、寒暑假特困生家庭走访、残疾学生补助、孤儿学生专升本和读研究生资助、学生住院医疗补助、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九条政府财政经费按照国家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校内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采取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办法。

    第十条校内学生资助经费计提标准和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学生资助部门经办、财务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程序办理,资助经费的使用接受纪检、审计部

    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校内学生资助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内资助经费是保证资助政策体系落实的重要经费来源,必须用于资助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滞留、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将对其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积极加强对外联系和交流,拓展学生资助资金来源渠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争取更多社会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学校每年提供必要的学生资助管理经费,以保证学校学生资助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章资助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国家及学校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全面落实我校“奖、助、勤、贷、补、免”等政策措施;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并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工作;负责年度资助计划的制订、各类资助指标名额的分配及受助学生的审核与推荐;负责接收各类捐助和奖助学金的设立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要制定本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数据库,每年9月要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对不低于3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困难情况复查,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受资助学生应做到: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保持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作风,不铺张浪费。 3.参加校内志愿者服务活动。

    4.主动向学校以及出资方定期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

    5.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情况发生变化,从而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停止接受资助。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原则上不享受各类资助。

    第十八条各单位或个人如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违规现象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思想教育

    第十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物质扶助和精神激励相结合,既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又激励他们克服困难,发奋学习。

    第二十条学校把扶志作为资助工作的重点来抓,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状况调查工作,定期开展艰苦奋斗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等主题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等、靠、要等不良思想,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优良品德。

    第二十一条树立先进典型,重奖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借助身边的事迹感染学生,从而调动其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2022修订版)》(民院发[2022]30号)文件废除。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发布后,上级如有新规定、新要求,按上级新规定、新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