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学校实施学生管理行为合法合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按计划招收的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在籍学生(以下称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籍处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具体处理(以下简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申诉要求学校复查,学校对申诉进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遵规有据、理性文明。 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公平正义、规范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结论适当。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碍学生依规提出申诉,不得干预、妨碍学校依规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由17人以上(含17人)单数成员组成,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学校党政办、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保卫部、总务处、财务处、发展规划处、招生办、就业创业办、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律人士或负责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委员,教师代表人选由校工会负责遴选、学生代表人选由校团委指导校学生会遴选。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可以中途调整。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相关工作,是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研究有关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的重要政策和制度规范问题,讨论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修订,向有关单位发出工作建议书等。
第七条 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处理该申诉事项。委员对申诉事件、表决情况、委员个别意见负有保密义务。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事件,申诉人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八条 委员在处理申诉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并视情节依规给予处分:
(一)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泄露当事人隐私的;
(四)有其他影响申诉工作公正性、合规性的行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九条 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学生方可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
(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
(三)适用的规章制度依据有错误;
(四)违反上位法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或者权限作出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理由。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在接到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学生在上述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下列文字材料:
(一)申诉书;
(二)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通知书的复印件(同时查看原件);
(三)申诉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据等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并由本人签名:
(一)申诉人姓名、所在二级学院、专业、班级、学号、宿舍、通讯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申诉请求;
(三)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第十三条 对申诉书内容欠缺、申诉材料不齐全或者有其他错误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申诉材料不符合规定为由不接收申诉材料。申诉材料需要补正的,申诉人应当于剩余的申诉期限内补正并递交至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符合规定的申诉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申诉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三)申诉理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申诉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又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并递交的;
(五)已经撤回申诉,或者已经作出复查结论,又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的;
(六)人民法院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作出结论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申诉的处理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诉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送达申诉材料副本,并通知其在接到申诉材料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学校作出原决定的依据材料,并可以提交答辩书。相关单位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申诉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人员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根据需要开展必要的调查。当事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配合申诉处理人员开展询问,查阅、复制书面材料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调取、收集证据。申诉处理人员根据调查结果形成书面处理意见,报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复查结论,申诉人和相关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委员发表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载。委员因回避、出差或者患病等情况导致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规定人数,而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从缺席委员所在单位选定临时委员。临时委员仅参加本次申诉的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申诉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审议结果,针对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作出变更的决定或建议: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
2、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
3、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
(三)对变更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直接做出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若学校根据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复查结论对原处理决定作出变更的,学生受处理时间与原处理决定的时间一致。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后,应当立即告知申诉人,并及时制作申诉结果通知书。申诉结果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请求和理由;
(三)原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依据;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依据;
(五)复查结论;
(六)对维持原决定的复查结论、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向湖南省教育厅申诉的期限。申诉结果通知书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结论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至三项的,申诉结果通知书同时送达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提出意见,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有权限的专门会议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复查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向湖南省教育厅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 申诉结果通知书、复查决定书由申诉人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直接送达其本人。申诉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尚未作出复查结论之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撤回申诉的书面材料后,申诉处理程序终止。申诉人提出申诉被受理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学校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同一申诉事项,学校只处理一次。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决定的复查结论不服,自接到申诉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对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除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的建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因取消学籍、退学或者开除学籍而提出申诉的学生,学校可以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递交的申诉书等材料,有关证据材料,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申诉结果通知书,复查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申诉工作材料,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归档,相关单位应当按要求移送材料。
第二十八条 处理学生申诉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九条 在本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起施行,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条例》(民院发〔2017〕54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上级若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